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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剑河县组建农村用水户组织管理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liuqian
    2017-10-05 18:35:05   转载

    剑府办函〔2016〕88号关于印发剑河县组建农村用水户组织管理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剑府办函〔2016〕88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河县组建农村

    用水户组织管理实施方案》和《剑河县

    农村用水户组织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仰阿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剑河县组建农村用水户组织管理实施方案》和《剑河县农村用水户组织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剑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6日          

     

     

     

     

     

    剑河县组建农村用水户组织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在我县建立以水养水、自我管理、自我维护、自我发展的农村居民供水体制机制,保障农村饮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水务改革的有关工作要求及《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总结推广黄平县乡镇集中供水经验促进农村饮水工程持续健康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5〕1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积极稳步推进全县乡镇边远村寨组建农村用水户管理组织的成立工作。实现农村水利工程权责清楚、管理有序、效益良好的局面,推进以水养水进程。

    二、工作目标

    以明晰工程所有权为核心,以增强经营管理活力为重点,通过提供良好服务,实现工程良性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规范用水秩序,加强用水管理,减轻用水群众负担,促进节水增效,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符合农村水利发展规律的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准确配水、公平量水、民主监督、合理收费的用水机制。

    三、领导小组

    为做好组建我县农村用水户组织工作,成立剑河县组建农村用水户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龙国金(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万秀军(县人防办副主任)

    彭文心(县水务局局长)

    成 员:杨青山(县财政局局长)

    潘年山(县住建局局长)

    罗世兴(县卫计局局长)

    陈光辉(县生态文明建设局局长)

    夏永忠(县农业局局长)

    龙秀刚(县国土局负责人)

    黄保富(县民政局局长)

    曾 军(县公安局局长)

    欧阳弘(县司法局局长)

    邰昌荣(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姜 灵(县发改局副局长)

    蒲志兴(县水务局副局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务局,彭文心兼任办公室主任,蒲志兴同志兼任副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开展具体工作。

    四、职责范围

    农村用水户组织主要负责管理本辖区范围人饮工程及灌溉工程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和供水调度,以及水费征收工作。

    五、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筹备工作。各乡镇(街道)根据实施方案要求,抽调相关人员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协助辖区内各村用水户组织的筹备、组建、运行管理工作(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5日)

    (二)宣传发动。各乡镇(街道)及县水务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组建农村用水户组织的目的和意义,让广大群众都能明白组建农村用水户组织是一项为民办事、为民服务、为民受益的工作,充分发动群众踊跃参与和支持农村用水户组织的组建。由水务部门组织乡镇(街道)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掌握相关业务。(2016年5月16日至2016年6月15日)

    (三)制定方案。受益乡镇(街道)与各村委会深入调查摸底,了解农村用水户组织组建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掌握社情民意,理清工作思路,指导和协助制定组建农村用水户组织的实施方案、用水户组织规章制度。(2016年6月15日至2016年7月14日)

    (四)成立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县水务局的业务指导下,各村委组织召开用水户会议,成立用水户组织,落实责任人,明确具体任务。(2016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31日)

    (五)拟定章程。各乡镇(街道)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积极协助各村委会初步制定《农村用水户组织章程》《财务管理制度》《取用水管理制度》《工程管理维护制度》《组织管理人员的职责》等。(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

    (六)运行管理。农村用水户组织的运行管理,要增强自主、自立的观念,认清自己是受益人,提高对水是商业的认识,自觉履行缴纳水费的义务,确保水费能及时、足额地收取,使组织逐步得到良性运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实施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领导辖区内用水者协会建立的主体,分管副乡镇长(主任)必须亲自牵头,按照分解任务按时按质完成。乡镇水利站是辖区内成立农村用水户组织的业务责任部门,要主动向乡镇(街道)和县主管部门汇报农村用水户组织的成立情况、取得经验、存在困难和突出问题,并协调好有关部门完成所分解的任务。县水务局是此次成立农村用水户组织的具体指导部门,要认真组织好培训,确保我县农村用水户组织组建工作圆满完成。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为农村用水户组织组建提供各方面的支持和工作上的便利。

    (二)加强密切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用水户组织的领导,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农村用水户组织的引导、扶持、服务和监督工作,指导解决农村用水户组织组建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农村用水户组织正常运行,促进全县农村水利管理体制和准确配水、公平量水、民主监督、合理收费的用水机制有效形成。

    (三)加强水费管理。县农村用水户组织组建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两委要切实加强对组织的管理、指导和服务。用水户组织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和安排管护人员,当年工程维修和人员开支预算情况制定方案,交由用水户代表大会讨论,确定执行方案。用水户组织应根据本地实际及工程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强经营管理,落实工程维护管理和服务责任,想方设法发挥工程效益,维修资金不足时,由本辖区受益户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筹集解决。

     

     

     

     

     

     

     

     

     

     

     

     

     

     

     

     

     

     

     

     

     

     

     

     

     

     

     

     

    剑河县农村用水户组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剑河县XX乡(镇)XX村农民用水户组织。

       第二条 组织是由XX乡(镇)XX村全体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事农村供水管理的公益团体,是地方性、非利益性的互助合作用水组织。实行工程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独立核算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组织的宗旨:以用水户为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提供有效的生活、农村供水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组织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水利站和村两委的指导和帮助,切实做好业务工作

    第五条 组织的住所:组织所管辖的村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组织业务范围。

       1、全面负责组织辖区内人饮工程及灌溉工程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和供水调度。

       2、负责供水到户工作,向用水户供水并公开水费、水价、用水方量。

    3、为用水户提供与水利及灌溉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组织以本人饮工程供水范围及斗渠渠系水文边界为基础组建,在此范围内的受益农户户主经自愿申请加入本组织,成为组织会员,组织成立时申请入会的农户,今后在申请入会时,必须按规定补交前段工程部分建设和管理费。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人饮工程供水范围及本渠系范围内用水户;

        2、有加入本组织的意愿;

        3、拥护本组织的章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用水户提出申请;

    2、组织执行委员会或筹委会审查通过;

    3、组织执行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用水权;

    2、选举和被选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

    3、向组织反映意见与要求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按用水量交纳水费;

    2、执行组织各项决议,遵守组织各项规章制度;

    3、节约用水。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执行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退会农户不再享受组织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讨论予以除名,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相应终止。

     

    第4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组织内设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五条 本组织最高权利机构是委员(用水户)代表大会。

    其权利是:

    1、选举和罢免执委会成员;

    2、决定执委会成员的报酬;

    3、审查、通过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计划、用水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4、审查执行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5、审议通过或修订组织章程;

    6、划分组织用水组;

    7、负责制定用水组的运行规则。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执行委员会有权决定临时召开代表大会或者2/3以上的正式会员代表向执行委员会提出召开代表大会时也可临时召开。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组织代表大会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正式会员代表表决,获得半数以上赞同方可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执行委员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汇报工作;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聘用组织工作人员;

    4、制定与执行组织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用水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5、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工程维护,财务收支计划及其他工作计划,提交委员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

    6、全面负责本组织管理范围的灌溉管理工作,并承担资产的保值责任

    7、负责协调本组织内外部关系。

    8、负责调解和处理灌溉中的水事纠纷。

    9、任免用水组代表及首席代表;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执委会成员必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社会经验及组织领导能力,具备一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热集体事业,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勤奋敬业,群众威信高,全心全意为用水户服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成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条 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执委会委员候选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优秀人员可适当放宽)。执委会成员辞职,需先提出申请,经用水户代表大会批准,在批准前应继续履行其职责。如果执委会成员缺员,应及时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补选。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组织高效、有序地运转,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水利站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及水利站负责的主要职责是:支持、监督、保证用水户组织按章办事,协调各方关系,调节处理用水户组织报告的水事纠纷,领导小组成员不在用水户组织领取报酬和报销费用。

    第5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组织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水费。

    2、政府资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组织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本组织《水费收缴办法》收取水费。

    第二十四条 本组织管理的人饮工程、渠系及其附属建筑物工程为本组织使用的固定资产,依国家有关法规及本组织制定的《工程管理规定》予以管护。

    第二十五条 本组织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财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组织换届或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必须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组织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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