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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办发〔2016〕34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河县搬迁安置户超占安置土地面积自建房办理用地手续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剑府办发〔2016〕34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河县搬迁安置户超占安置土地面积自建房办理用地手续
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仰阿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剑河县搬迁安置户超占安置土地面积自建房办理用地手续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剑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日
剑河县搬迁安置户超占安置土地面积自建房
办理用地手续暂行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剑河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县城和库区集镇自建房安置移民户办理用地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剑府函〔2008〕40号)精神,为加强土地管理和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妥善解决移民搬迁安置户和征地拆迁安置户办理未经批准超占国有土地建房手续的遗留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三板溪水电站建设涉及本县域移民搬迁安置户和本办法实施前县境内重点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户,不包括“两违”房和小产权房。
二、办理依据
持有县人民政府成立指挥部或乡镇人民政府建设项目的搬迁安置协议或三板溪水电站建设搬迁安置协议等有效材料。
三、处理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仰阿莎街道办事处、县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审查辖区内搬迁安置户超占安置土地面积建房是否存在土地权属争议。对超占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的,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对超占土地不存在权属争议,并经当地政府(区域管辖单位)审核同意以及县级规划部门审核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县城和温泉景区内超占安置土地面积已建成自建房的,参照以下土地征收成本费和罚款标准缴清相关款项后,方可按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1.超占安置土地面积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按27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土地征收成本费;
2.超占安置土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按270元/平方米的1.2倍标准缴纳土地征收成本费,并处以超占面积30元/平方米的罚款;
3.超占安置土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的,按270元/平方米的1.5倍标准缴纳土地征收成本费,并处以超占面积30元/平方米的罚款;
4.超占安置土地面积30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内(含40平方米)的,按270元/平方米的1.8倍标准缴纳土地征收成本费,并处以超占面积30元/平方米的罚款;
5.超占安置土地面积4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的,按270元/平方米的2倍标准缴纳土地征收成本费,并处以超占面积30元/平方米的罚款;
6.超占安置土地面积5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的,按270元/平方米的2.5倍标准缴纳土地征收成本费,并处以超占面积30元/平方米的罚款;
7.超占安置土地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按270元/平方米的3倍标准缴纳土地征收成本费,并处以超占面积30元/平方米的罚款。
(二)在乡镇集镇规划区和屯州工业园区规划区内超占安置土地面积已建成自建房的,参照以下土地征收成本费和罚款标准缴清相关款项后,方可按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1.超占安置土地面积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按2005年本乡镇基准地价住宅用地一级标准缴纳土地征收成本费;
2.超占安置土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按2005年本乡镇基准地价住宅用地一级标准的1.2倍缴纳土地征收成本费,并处以超占面积15元/平方米的罚款;
3.超占安置土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的,按2005年本乡镇基准地价住宅用地一级标准的1.5倍缴纳土地征收成本费,并处以超占面积15元/平方米的罚款;
4.超占安置土地面积30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内(含40平方米)的,按2005年本乡镇基准地价住宅用地一级标准的1.8倍缴纳土地征收成本费,并处以超占面积15元/平方米的罚款;
5.超占安置土地面积4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的,按2005年本乡镇基准地价住宅用地一级标准的2倍缴纳土地征收成本费,并处以超占面积15元/平方米的罚款;
6.超占安置土地面积5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的,按2005年本乡镇基准地价住宅用地一级标准的2.5倍缴纳土地征收成本费,并处以超占面积15元/平方米的罚款;
7.超占安置土地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按2005年本乡镇基准地价住宅用地一级标准的3倍缴纳土地征收成本费,并处以超占面积15元/平方米的罚款。
四、工作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仰阿莎街道办事处)、县水库和扶贫生态移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相互配合,对申请资料齐全、缴清有关费用的安置户,由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安置户申请办理用地手续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颁证。
五、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剑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日印发
共印120份